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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條款


迅高基於下列銷售與服務條件接受所有訂單 :


1. 通則

“迅高”同意以下關於“產品”或“服務”訂單之條款、銷售條件。


任何向迅高下單之人(即“客戶”)必須受這些條款、條件之拘束。除非經由迅高授權之人書面簽署之同意,否則沒有任何條款或條件能適用於這些“產品”或“服務”。迅高有權隨時修訂這些條款、條件。最新版本的條款、條件可自網址 www.pacificleader.hk 找到。前述條款及條件請參照“迅高網站”。(包括迅高的紙本目錄,迅高網站以及由迅高於任何媒介所出版關於產品的目錄)在「迅高網站」中之描述或「與客戶其他之溝通」中所為之陳述僅供參考,不應構成與客戶契約之任何一部分。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迅高就其目錄中之任何錯誤及遺漏,對於客戶並不負責。在迅高之網站中產品及服務的廣告不構成「要約」,僅為「要約之引誘」。

2. 價格

最新價格會公佈在迅高相關報價單。迅高隨時保留變更價格之權利,恕不另行通知。


3. 訂單

迅高保留拒絕與任何公司或個人交易之權利,並可拒絕接受任何訂單。


迅高不會更換已下單之產品,除非客戶之要求或產品已被最新版本所取代(前述情況迅高會通知客戶,客戶可在寄送前取消訂單)。如果客戶於下單時,就產品或數量有錯誤,或有重覆之訂單,將適用本條款第 10 條。


4. 交付

迅高會依照客戶的訂單交付產品。客戶選擇之交貨方式及運費於接獲客戶訂單時通知客戶。 除非另有書面約定,交貨地址為客戶註冊之營業處所。


在迅高報價單或迅高的員工所提供之交貨日期及交貨時間僅供參考,迅高對延誤交貨之後果概不負責,交付時間並非本契約之要素。收取運費(如適用)此點會在接受訂單時告知。

5. 檢查,運送遲延及不運送

交貨之後,客戶應盡可能從速檢查並於交貨 10 天內(於 iv 情形下以應交貨日期起算),以書面通知下述事項予迅高:
  • 產品經合理檢驗而發現之任何明顯瑕疵。此情形下,經迅高之裁量,迅高應更換產品。
  • 交付之產品的數量短少。此情形下,經迅高之裁量,迅高應交付尚未交付之產品。
  • 任何與訂單不符而交付之產品。此情形下,經迅高之裁量,迅高應更換產品。
  • 任何無法交付之產品。此情形下,可歸責於迅高的情況之下,迅高應交付尚未交付之產品。


如果客戶未發出任何通知,視為承認訂單係根據客戶之指定並接受產品並無明顯缺陷。在(iv)之情形下,客戶應於交貨日起算 10 日內,另以一書面就瑕疵、短少、或與訂單不符之情形通知迅高,且在此情形下,應適用載於上文之補償措施及無法通知之後果。


第 5 條之上述補救措施僅專門針對客戶。對於其他損失、損害或費用,迅高皆不承擔任何責任。

6. 付款

如果迅高並未授信客戶,付款期限為交貨之前。


信用額度條件(根據理想的參考資料及迅高絕對自由裁量)。如果迅高授信予客戶,客戶必須根據其同意之信用條件付帳,所有支付必須不含抵銷、扣減或反請求。


如果在付款到期日有任何款項未為支付:
  • 所有未付的款項視為到期,儘管該款項尚未到期。
  • 客戶應支付所有迅高為獲得補償或為了尋求補償之費用及法律費用(包括律師費)。
  • 迅高可收取自到期日起至給付之日止 (無論判決前後),以月息百分之 1 計算之利息。而於到期日滿一週年之際,將以每月複利計算。

7. 風險移轉及財產

產品損失或損害之風險於交付後應移轉客戶。在迅高收到所有款項之前,產品所有權未移轉客戶。如果客戶未繳清任何款項,迅高有權取回產品。客戶授權迅高或其代理人進入客戶處所取回產品。

8. 產品及可利用之資訊

迅高保留中斷任何產品或隨時改變設計之權利。除非有經過另外之確認,目錄及網站不代表產品或其任何部分之原料的來源、製造、生產。

9. 責任

在法律許可之範圍內,迅高對於任何損害、損失(無論直接、間接或附隨者)、傷害、利益之損失、商業或經濟上損失、商譽之減損、費用(包含法律上費用)、主張、請求、訴訟、裁判,或其他肇因於未給予建議、資訊、或不正確的建議與資訊(包含透過迅高技術諮詢服務電話),無論是否可歸責其本身之過失或其員工、代理商或次包商之過失,均不負責。


迅高概不負責對經濟上損失、懲罰性賠償、收入之損失、利潤之損失、期待性之未來交易、商譽與信用之損失、訂單或契約之損失,或任何附隨或間接之損失與損害、所有可能肇因於或與下列有關之:
  • 任何迅高與客戶間明示或默示之契約,或任何迅高所接受的訂單;
  • 任何依法附加於迅高之責任; 或
  • 任何產品或服務之瑕疵。
無論這些條款和條件的任何附加責任於迅高的規定,迅高對客戶之責任,僅只於這些條款和條件或任何訂單,無論是合約、侵權,或其他一個或多個方面:
  • 任何迅高與客戶之間明示或默示之契約條款、或任何迅高所接受之訂單;
  • 任何依法附加於迅高之責任; 或
  • 產品或服務之瑕疵,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將只僅止於總計港幣15萬元或訂單之總值,其金額依其低者而定。

10. 取消訂單與退還

一旦迅高接受訂單之後,客戶即不得取消訂單。迅高能在裁量下允許取消訂單,(此裁量應) 受到迅高能向客戶請求因此產生之成本的條件所限制。若僅取消一部訂單,迅高能依可運用且實際調派之數量—該調派(之數量)相較於訂單之數量,將優先於取消(之訂單),而按照銷售之每單位價格開立發票給客戶。


客戶僅能在下列條件下,返回產品給迅高且收到賒帳(應指用得以折抵日後款項)或退款:
  • 客戶需事先與迅高訂立契約,且獲得迅高之事前同意,並獲得退回數量(被註記在所有往返的書面作業中)
  • 退還須於送達後 10 日內為之(如同送達文件中所述)。產品退還時,必須隨同正式之發票、原始之包裝、且在可適合於立即重新再銷售之條件下。
  • 產品必須適當之包裝、並已先行支付運費、明確標示之情形下,送回迅高(迅高技科有限公司)之銷售部門,香港九龍灣宏照道 15 號金聯大廈 3 樓 A 室。
產品接受退還時,將計入得以折抵之日後款項。迅高將收取 30%之手續費或港幣 1,000 元,其金額依二者高者而定。

11. 目錄及網站之權利

客戶應承認迅高及其授權者擁有產品目錄及網站內的所有智慧財產權,無迅高事前之書面同意者,禁止複製一部份或全部之內容作為其他使用。

12.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之事件是指超過迅高合理控制之事件而言(包含罷工、交通壅塞、任何外部生產線之停工、或除了價格上漲之外,因契約之履行而使迅高無法獲得服務、原料或商品之需求)。若迅高因不可抗力事件而無法履行其義務或履行受限制,迅高在該事件持續期間,將減輕義務,並不負遲延與/或債務不履行之責任。若此不可抗力事件持續超過 14 日,迅高得取消訂單,或取消全部或一部期限與條件,而對客戶不負任何責任。

備註:

如果英文和中文版的銷售條款中有任何差異,迅高將以英文版本作為最終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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